川崎市的治理公害措施(1)
川崎市先于国家政府采取了治理公害措施。为了救援受害者,川崎市建立了公害受害者救援制度,并且于39 个工厂签订了防止大气污染协定,强化对发生源的对策。另外,川崎市制定了防止公害条例,对工厂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,并且建立了公害监视中心及公害研究所等体制。即使在当前,对公害所采取的措施也必不可少。近年来,川崎市在对氧化氮等的对策方面予以推动。
川崎市对公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年表
年度 | 主要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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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0年 | 川崎市公害防止条例(旧条例)的公布和施行 |
1968年 | 采用大气污染集中监视装置确立对二氧化硫等的连续监视体制 |
1969年 | 制定《关于对因大气污染造成的健康危害的救援措施规则》,开始施行对受害者的救援 |
1970年 | 与市内39 个工厂签订《关于防止大气污染协定》,强化发生源对策 |
1972年 | 公布《川崎市公害防止条例》,采取总量规定,建成公害监视中心 |
1976年 | 公布《关于川崎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》,建立防止环境恶化于未然的机制 |
1978年 | 完成了“发生源氧化氮自动监视装置”(市内32 个大型工厂) |
1979年 | 在全市范围达到二氧化硫浓度的环境标准 |
1999年 | 制定和公布《关于川崎市公害防止等生活环境保护条例》 |
川崎市与企业签订协定
与占市内重油消费量90% 的临海地区大型工厂,签订了防止大气污染协定。
- 防止大气污染计划的制定
- 预警发布时的措施(缩短生产时间等)
- 设置设施的协商
- 发生事故时的措施及报告
- 使用燃料报告
强化规定、采取总量规定
1972年,川崎市在全国率先公布了以总量规定为内容的条例。
大气环境的连续监视
公害监视中心通过在市内设置的18 个监测站,连续监视大气环境的污染状况。另外,以大型工厂为对象,通过发生源大气自动监视系统施行自动监视。